真的不想再這樣下去了....
妳你太多不為人知的事情 想要更激烈反應給妳你怕的人知道...
但 現在 只想!
----------還給我 一個公平、正義與一個簡單平靜的生活 就好了。
因為深信 某天 自然會有個人
有個更勇敢的人站出來 揭發 懲罰
.....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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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書 我當然知道 市長怎麼可能會看到 我只是不想被壓案......
朱市長您好:
本人在貴府服職逾10年多,然於去(100)年卻遭弄權謀私於4月1日離職,嗣後在100年9月9日(100年9月7日北原社字第1001213572號函)竟收到貴府公文,要求本人繳付在職期間產生之滯納金新台幣22,049元整,因繳納金額龐大且公文所引述內容多為不實,本人為求自清即於100年9月14日發文陳情,請求貴府能夠釐清權責,重新核算本人應付之金額,待100年9月27日再次收到貴府(100年9月22日北原社字第1001306669號函)回覆,內容卻是更加威嚇要求本人滯納金依然須全額支付,並再次規定未於依限繳納將依法律途徑強制執行,莫名造成本人極度二次傷害。然事過三個月後,101年1月2日卻發現娘家信箱中有份無郵戳、無掛號之貴府(100年12月21日北原社字第1001776277號函)來文,來文依據內容竟是依本人去(100)年9月14日所發之陳情文回應,原本強硬蠻橫無理要求本人全數支付滯納金22,049元和將付諸法律途徑之態度,事實卻僅須負擔新台幣4,513元整,明明同一件案件前後公文會有兩種不同的解讀與判決,且傳達人民重要之公文竟無依標準程序發文,公家機關辦事如此草率,實為荒唐玩弄民心,倘若導致民眾權益受損,怎何補償,公務機關執行公權力上行政程序如此粗糙,如此前後不一的判斷標準又何在?
本人從成立原民服務單位10多年來,從不推諉不邀功,盡心盡力以個人專長辦理文化觀光、產業行政推廣等性質業務,歷來考績更均為甲等,豈料,機關前代理首長卻處心積慮、散播不實謠言並以個人權力篡改個人考績,篡改內容實為本人畢生最大的污辱與委屈,豈問,當時若循申訴途徑能成功之人又有幾個?篡改考績成績,是否有違道德標準及法規呢?
又99年7月23日上午本人無端突遭主管『口頭』告知(前代理首長指示命令下),調整業務為不熟稔之『會計出納』一職,在未經雙方商議決定及任何協商、溝通情形之下,命令當日下午即調整業務並完成交接,試問市長,非專業會計相關人員可接會計領域事務嗎?能及時上手承辦嗎?在跳脫本業的情況下,惟本人深怕個人因素而影響貴府業務推動,幾乎每日以淚洗面、身心俱疲並疑患憂鬱症,每月還得賠錢,曾多次反應本人專業能力狀況不足以勝任新職位,卻遭予拒絕且冷漠、刁難態度對待,甚至還因業務調動事件,要脅本人及家人不得張揚、申訴,搞得家族的人為此事至今尚憤慨不平。實明顯違反勞工權益及所揭之「調動勞工五原則」,無奈任損害其權益,僅為求一份家庭穩定的收入、為求一個讓孩子能安定成長的工作,市長,難道全力以赴做好本業的事,有何錯嗎?
政府在經濟不景氣中努力搶救失業、穩定就業,現卻由公務機關帶頭違法,一直以為公務機關會保障勞工與人民之權益,反而是以各種手段打壓,甚逼迫員工調職(離職),這與私人機構變相裁員有何兩樣,政府捍衛勞工權益豈為空談、如同虛設,實令人心寒。本公務單位已有許多人是在未採取任何保障勞工工作權手段之情形下,逕迫離職,而本人正是其中一人。
如今,失業至今,頓時生活陷於困境外,身心竟還繼續遭受如此折磨,本人希冀能夠釐清上述情事,於行政程序上是否合情、合理、合法,究其行政疏失之責任為何?有關本人應負之責絕不規避,為使事件盡快落幕及求公義,唯擔心該公務單位有壓案之情形,仍否請市長安排第三機關辦理,並於100年1月11前回應,盡早還給本人一個公平、正義與一個簡單平靜的生活,感恩。
附註:檢附上述相關附件,因電子檔資料傳送數量有限,若有需要其它相關附件另補上。